当前位置: 首页> 私募资讯> 焦点要闻> 14年前借他人账户炒股旧案遭罚 涉深圳一证券从业人员 违规炒股长达7年

14年前借他人账户炒股旧案遭罚 涉深圳一证券从业人员 违规炒股长达7年

摘要:“一堆投行罚单夹了个违规炒股的。”一张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账户炒股罚单引发关注。事发当日,证监会连发20张罚单、深圳证监局发布8张罚单,监管合计发布28张罚单。深圳证监局披露的罚单显示,金蕾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经查,金蕾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10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

“一堆投行罚单夹了个违规炒股的。”一张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账户炒股罚单引发关注。事发当日,证监会连发20张罚单、深圳证监局发布8张罚单,监管合计发布28张罚单。

深圳证监局披露的罚单显示,金蕾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经查,金蕾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10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

上述罚单有多个关键点值得关注,一是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违规炒股初始发生行为是在14年前,二是这一行为长达近7年之久,这反映出监管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保持更为强力的严监管态势。

监管践行年初“从严监管”,年内先后出现至少两个“批量”罚单,一是年初63人合计罚没8173万元,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移送司法机关等强力措施不一而足;二是9月14日一天之内21人收到罚单。行情火爆之后,券商自身强化管理,采取发通知、口头告知等方式强调要求员工严禁违规炒股。

行情火爆下,券商更强调严禁违规炒股

近期行情火爆之下,无论是券商机构自身还是监管并未对严禁相关违规炒股行为松懈。

10月8日,有券商再次强调员工严禁违规炒股,采取发通知、口头告知的方式强化各个业务条线合规意识。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存在股票交易的需要定期申报情况,从业人员本人要如实报备本人、配偶及利害关系人手机号码、账户信息等信息,如果有更新,需尽快OA同步。

年内,先后出现至少两个“批量”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罚单高潮。

9月14日,北京证监局公布2张罚单,一是对寇玥等20人出具警示函,二是对庄江斌采取出具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处罚事由均为上述证券从业人员,曾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年初,证监会集中查办多名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对63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8173万元,对1人作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将1人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46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中,拟对3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对5人采取监管谈话、38人采取出具警示函。

近期,券商自身也加强了对员工违规炒股的管理。7月,有媒体称,有头部券商针对内部人员及其亲属的股票账户启动三年倒查,以最大限度发现违规炒股行为。

监管细化禁止违规炒股

在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方面,监管进一步细化和强化。

6月,2023年度券商文化建设评级发布,在前期自评环节中,文化建设评价体系作出调整,其中之一是“新增因存在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情形”。相关规定显示,被监管部门认定合规管理存在问题或应加强合规监管措施并出具处罚文件的券商,应当自评扣分。

今年之初,监管吹响加强严禁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号角。

2月8日,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系统思维、举一反三,持续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协同行业协会持续深入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机制。制定依法从严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督促证券公司强化内部监测、自查自纠及问责机制,落实全员合规管理,实现对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一体化垂直管理,各证监局将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完善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规则,督促机构健全投资申报、审查、监控、惩戒等内控制度,完善投资行为管理机制,进一步堵塞证券从业人员监管制度及执行中的漏洞。

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对违规行为“露头就打”,对管控不力的机构从严问责,对违规人员强化立体化惩戒体系,构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加强违规行为的通报警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三是持续净化行业生态。坚持“两个结合”,深入开展行业文化建设综合治理,督促机构切实做到“不逾越底线、不唯利是图、不急功近利、不脱实向虚、不胡作非为”,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完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基本规范和操守准则,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分类名单制度和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加快形成从业人员管理“严”的氛围。

(文章来源:财联社)

网友评论

×

  • 1.若本人/本机构拟认购/申购私募类资管产品、信托计划,则本人/本机构承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 2.若本人/本机构拟认购/申购私募基金,则本人/本机构承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 (2)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 本人/本机构确认是为自己购买私募产品,不会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产品,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会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特定对象认证

确 认

×

风险测评
温馨提示:本问卷旨在协助您选择符合您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问卷结果并不能取代您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
    下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