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业分析
(以下内容从联合资信评估《2026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业分析》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金融不良资产规模的增加带来整体不良资产化解需求增加,为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提供了较大发展空间。
AMC(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即资产管理公司,特指专业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业务还可以由此延伸到投资、资产管理、信托、租赁、银行、投行等领域。联合资信将主要从事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的机构均视为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范畴。
根据不良资产的流向,可以将不良资产管理的产业链大体分为上游不良资产来源、中游接收处置以及下游投资三个环节,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在产业链中发挥不良资产接收和处置的作用,是产业链中游最主要的参与者。
不良资产的上游来源主要包括银行、非银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企业)以及财政不良资产。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这是不良资产的传统来源,也是最主要的来源。随着近年国内宏观经济低位运行和结构调整深化,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持续攀升,风险化解需求增加;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原银监会、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同)数据,2023-2025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增速分别为8.24%、1.66%和6.69%,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59%、1.50%和1.50%;截至2025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升至3.50万亿元。非银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金融租赁、证券等,近年非银金融机构的类信贷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为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主要是企业形成的各类坏账,如企业被拖欠的各种货款、工程款等,其总体规模庞大,但分布非常分散,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是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主要来源,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质量一般低于金融机构,其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债务重组为主;近年来非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规模大幅攀升,回收周期延长,逐步沉淀形成的坏账导致其资产处置及债务重组的需求日益高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2025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较上年末增速分别为7.6%、8.6%和4.7%;截至2025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27.43万亿元。
中游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不良资产后进行经营、处置并从中获取收益,不良资产本身的不良属性意味着更大的固有风险和更高的经营专业性要求。不良资产供给的逆周期性和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周期性叠加,意味着AMC业务模式的一般逻辑是在经济下行时期布局资产、经济上升时期处置资产,这决定了其业务周期很长、盈利体现很慢且处置回收的不确定性很大,因此不良资产经营处置的专业能力是衡量AMC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准。同时AMC自身对经济周期的把控和应对显得更加重要,预期之外的经济周期单边延长或变化会加大其经营风险并带来较大资金压力。
下游投资者是不良资产的最终购买方,主要包括各类投资机构、工商企业及个人等;下游投资者通过购买、协议受让、参加法院拍卖等获得不良资产,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对债权、股权及实物等不良资产进行最终消化处置并实现投资回报。
地方AMC是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多元化市场格局中的重要一员,2021年以来主体数量基本稳定,以国有背景为主,业务发展受区域环境影响较大。
我国不良资产管理市场已形成“全国性AMC+地方AMC+银行系AIC+其他AMC”的多元化市场格局,即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述4家合称“四大AMC”)及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获批)共5家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称“五大AMC”),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认可并公布名单的可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可简称“地方AMC”),银行设立的主要开展债转股业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即“AIC”),以及其他众多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认可并公布名单的内资或外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非持牌AMC”)。以下主要讨论地方AMC。
地方AMC是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经营,从事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的地方金融组织,其从事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须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认可并公布名单。从2014年原银监会公布首批地方AMC名单开始,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地方AMC已经从一个边缘小众行业发展成为区域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一环,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发挥着区域经济、金融稳定器的作用。地方AMC机构数量经过了2014-2018年的快速扩容,2019年以来进入整体适度增长、着重内部优化和转型的新阶段,2021年以来行业机构数量基本稳定。截至2025年末,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认可并公布名单的地方AMC共58家,较上年末减少1家,系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家地方AMC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完成工商信息变更后正式剥离“参与自治区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等核心经营范围。分区域来看,广东省有4家地方AMC,浙江、山东、福建、辽宁各有3家,吉林、陕西、河北、贵州、云南、青海、宁夏、黑龙江、新疆、西藏各只有1家,其余省份均已设立了2家地方AMC。从企业性质来看,地方AMC以国资背景为主,国有控股的地方AMC数量为46家(占比79.31%),民营地方AMC有11家,外资控股的地方AMC有1家。
地方AMC业务发展与区域内不良资产规模和质量之间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同时区域经济和金融环境、区域法制和政策环境、区域机制配套等对其影响较大。按照不良贷款余额排序,省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靠前的广东省有4家地方AMC,省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处于全国前1/3的山东、浙江、辽宁都相继成立了第三家地方AMC;云南、吉林、贵州、陕西、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只设立了1家地方AMC的省级行政区,其域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排名也位于全国后1/3;值得关注的是,河北省的不良资产规模相对较大(排名全国前1/3),但至今只有1家持牌的地方AMC。
2019年以来,地方AMC行业保持“中央+地方”的双监管格局和“严监管+鼓励展业”的政策基调;2023年,行业的中央监管机构变更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7月,行业首部基本制度发布,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行业正式迈入全面从严监管的规范发展新阶段。
监管主体方面,行业早期的监管较少、监管主体不明确;直到2016年,原银监会相关政策首次提出各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履行地方AMC的主体监管责任,银监会和财政部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初步建立了央地结合的监管思想。2019年7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以下简称“153号文”),正式建立“中央+地方”双监管格局,明确了由原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地方AMC的监管规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责任,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区域地方AMC的日常监管,包括机构设立、变更、终止、风险防范和处置等。2023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监局”)在原银保监会的基础上组建完成,并于2025年7月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5〕16号,以下简称“新规”),强调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AMC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地方AMC的“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但可授权省级以下承担监管职能的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金监局负责制定地方AMC监管规则,对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新规的发布进一步延续和深化了“中央+地方”的双监管格局,未来中央和地方有望进一步加强监管协同,推动行业监管更加规范有效。
监管政策方面,2019年以前,地方AMC行业整体处于发展初期,监管环境相对宽松。2019年“153号文”发布后,行业监管趋严,引导地方AMC回归主业,对一些高风险甚至违规经营行为等乱象进行纠偏,并鼓励和引导地方AMC充分发挥化解区域风险职能。2025年新规是行业首部专门监管办法和纲领性文件,其颁布实施彻底终结了监管规则多头分散且“碎片化”的时代,正式构建起全国统一的监管框架,对行业长期规范发展产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新规从顶层设计层面对地方AMC的业务全链条、投融资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要求全方位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并针对主业投放占比、融资杠杆和风险管理新增6个量化监管指标,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有效的监测抓手,也明确了地方AMC管理自身风险的重要标准。从监管思路来看,新规与“153号文”一脉相承;新规与《金融AMC办法》在可收购资产范围、处置方式、收购和处置总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基本一致,同时,结合地方AMC与金融AMC的定位差异,新规针对性明确了地方AMC的属地定位、防范化解区域性风险的职能目标等要求,并在业务范围、不得收购的资产范围、处置转让要求等方面作出差异化规定。
提示:本文属于研究报告栏目,仅为机构或分析人士对市场的个人观点和看法,并非正式的新闻报道,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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